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是法律法規賦予氣象主管機構的社會管理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河南省氣象條例》、《河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20號令)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
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第21號令)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22號令) 、《河南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律
法規和規章,全省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履行防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認定、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乙
(丙)級資質認定、防雷裝置設計審核、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等防雷行政審批職能。
------摘自(河南氣象局) |